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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10件典型案例
时间:2023-12-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22日上午

岳阳市检察院新闻通气会召开

会上

岳阳市检察院通报了

依法护安”专项监督活动

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岳阳市A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主管公司油料装卸、油品检验及部分贸易往来。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岳阳市A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岳阳市A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

20215月,梅某某同意李某某以岳阳市A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燃料油贸易生意,并允许其使用公司内的空置地罐储存燃料油。2021年年底,李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丁某某,两人商议如有重油可进行贸易往来。20225月,丁某某邮寄重油样品给李某某,李某某经检测,发现该样品的闪点、燃值偏低且存在异味,但考虑到货源紧张,李某某同意采购重油。202252013时许,丁某某安排人员将一车重油送至岳阳市A化工有限公司。李某某验货后发现明显存在质量问题,且明知地罐中装存有轻油的情况下仍违规安排沈某、喻某将该车重油注入18号地罐内。在装卸过程中,安全员王某某未在场履行安全职责。卸下的重油与原地罐内轻油发生反应,持续产生刺激性异味白色气体,致使土地、水、大气遭到污染,当地30多人不适就医。经救援至次日7时许,事故才得到控制。经评估,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16.1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逮捕

公安机关以李某某等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李某某将重油与轻油混合,从而导致发生化学反应,造成危险气体的排放、泄露,不属于污染环境罪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表现,且不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污染环境罪。李某某等三人的行为,属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74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某等三人批准逮捕,并发出继续侦查提纲,引导侦查。

(二)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梅某某提存150万元用于应急处置和环境修复,主动赔偿损失化解矛盾,三人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考虑民营企业正常运营、发展的需要,云溪区检察院对三人取保候审。根据三人对事故发生的主观过错、主体职责、责任大小,综合全案,虽然没有事故调查报告,但检察机关准确认定三人责任,对直接从事生产的李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李某某被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对负有管理职责的梅某某、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三)能动履职

事故发生后,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十分关注被害人的意见和诉求,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督促梅某某等人进行应急处置和环境修复,积极赔偿,及时弥补了受损群众的损失,化解了社会矛盾。针对本案反映出的部分化工企业操作不当,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类似问题。充分运用“办案+专题调研+宣传”模式,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助推社会治理。

典型意义

该案准确界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污染环境罪,以及各方责任。同时,根据涉案人员职责、作用,厘清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判定因果关系,明确主次责任。办案中高度重视社会利益的修复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监督有关部门积极主动作为,帮助企业查找生产安全中存在的问题隐患,助力企业查漏堵疏,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发挥共建共治检察职能。

案例二: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危险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112月,李某某未经许可在岳阳县新开镇107国道旁胜天村新通货箱厂私设加油点销售0号车用柴油。20222月,李某某又在岳阳县长湖乡范家村海泉停车场增设一处加油点,同年3月,该加油点被行政机关查获,李某某又转至长湖乡范家组宁夏吴忠饭店后侧继续设立加油点,同年7月,该加油点被行政机关查获,但李某某仍继续在此销售柴油。202333日,行政机关查封李某某位于新通货箱厂的加油点,并于同年44日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当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案后,李某某仍继续在吴忠饭店后侧加油点销售柴油。2023613日、78日,行政机关先后两次查封该加油点。经评估,李某某无证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具有现实危险。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开展行刑衔接,充分发挥侦协办公室作用

认真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积极开展行刑衔接工作,通过生产安全领域案件“一排查两对比”摸排线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同时通过侦查监督协作与配合办公室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方向、侦查取证内容及案件定性意见,保障案件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二)强化证据审查,准确认定犯罪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职能,调取李某某名下相关公司经营资质及法人信息,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从业背景以及曾因私设柴油销售点多次被行政机关处罚,仍违反规定继续私设柴油销售点的事实。组织人员对李某某设立私油点经营场所进行复勘,准确测量相关数据,明确安全隐患点,如现场存在明火明电、电线乱搭、存储设置不符合规范等。形成详尽的现场勘查笔录,夯实证据基础。仔细审查李某某是否具有经营危化品的相关资质,督促侦查机关对柴油进行鉴定,并就经营场所是否存在事故隐患、隐患是否具有现实危险等关键问题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形成报告。

(三)认罪认罚

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20231027日,岳阳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凝聚工作合力,积极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良性互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自行侦查手段查明案情,提高办案效率,夯实案件证据基础。准确把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现实危险”二个重点,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同类事故危害性等进行综合评价,对确已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防止以罚代刑。

案例三: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液化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位于岳阳市君山区岳阳监狱监区附近的君兴液化气站,在不具备贮存液化气的条件下违法贮存约70余吨液化气。经查,君兴液化气站存在未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自动灭火、报警等消防器材设施缺失,灭火器、消防水泵等既有设施失效且未进行检查维护,压力容器超期未检测等问题,该液化气站违法贮存的液化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岳阳监狱及周边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6月,湖南省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荆剑地区检察院)在履行对岳阳监狱监区的安全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上述安全问题,依法将线索移送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岳阳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岳阳市检察院立即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导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君山区检察院)于202371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君山区检察院联合荆剑地区检察院通过走访询问相关公司负责人、岳阳监狱劳动改造与安全生产科工作人员、现场勘查查明,该液化气站的土地使用权人系岳阳监狱。君兴液化气站公司法人代表周某于2001年通过转让获得该液化气站的经营权,并租赁地上土地,租期至20211月止。租期届满后,该公司继续占用原设施、土地及房屋,后经诉讼,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3月判决其依法返还占用的土地及相关房屋。周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235月,岳阳监狱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周边土地及建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涉案液化气站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气站负责人整改,该负责人未履行。另查明,该液化气站已停止经营近二年、消防器材及设施缺失、失效,液化气罐体超期未检测;气站距离岳华公路不超过15米,距离监狱某监区仅一条马路,距离监狱家属区不超过50米,如发生液化气泄漏、或遇雷击、静电、泄漏导致起火爆炸,将造成严重后果,威胁正常监管秩序、道路交通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针对涉案燃气安全隐患问题,2023710日,君山区检察院向君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君山区城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并加强辖区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

君山区城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组织岳阳监狱、君山区检察院、荆剑地区检察院、君山区法院、液化气公司召开了“推动消除君兴气站安全隐患调度会”,并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君山区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积极与城管部门沟通,荆剑地区检察院同步跟进与监狱沟通,共同研究推动解决整改困难。202398日,君山区城管局书面回复君山区检察院。经当事人同意后,涉案液化气已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回收处理。该局对液化气站所有液化气储罐,完成储罐开罐、并与管道一起全部储水,管道与罐内残余气体已全部排空,消除了液化气站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国燃气安全事故频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检察机关“抓前端、治未病”,针对已停止经营的液化气站违规储存大量液化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通过内部线索移送、联合调查后,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协同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化解困扰监狱管理、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风险,筑牢安全防线,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案例四: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华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处置危险废物过期农药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4年,华容县某农药公司购进甲胺磷、敌敌畏等多种农药数百吨。因经营困难,该批农药被堆放在华容县某小区紧邻居民楼的2个仓库和公司办公楼一楼内(二楼及以上为住宅)长达十余年,一直无人管理,所有农药均超过使用期限。该存放地紧临华容河大堤,周边人口稠密,小区和办公楼内有158户共550人居住。农药溢散、气味浓烈,污染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和身体健康,居民多年反映情况未果。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华容县检察院)于2021年接到群众反映上述案件线索后开展初步调查,查明某农药公司三处仓库堆放的过期农药中有大量剧毒、高毒农药,农药随意堆放,部分包装破损、泄露,无人看守。经检测,三处农药堆放点室内的异丁烯(具有危害健康、污染环境、燃爆危险气体)含量均超过《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且不符合室外不能检出的要求。华容县检察院立即告知提醒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处置。

因案情重大复杂,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岳阳市检察院)与华容县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通过调取行政执法卷宗、投诉处置记录、企业资料等,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查明涉案过期农药及其包装属危险废物,其中敌敌畏、甲胺磷属危险化学品,甲胺磷被国家禁止使用;该公司不具备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贮存使用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安全风险。社区居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但监管职能交叉,且该公司因经营困难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力担责。

20221月,岳阳市检察院对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县检察院对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章华镇政府分别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邀请华容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诉前磋商,说明不依法处置过期农药的危害性大,进一步厘清各单位法定职责。20223月,岳阳市检察院、华容县检察院分别对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市生态环境局查处违法行为,责令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对拒不依法处置的,组织代为处置,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建议县农业农村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议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议镇政府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协同职能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组织、落实应急整治措施,加强涉案危险废物的日常监测和检查。

20224月至5月,上述行政机关均按期回复,对该公司行政处罚68.6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移送公安机关线索、约谈公司负责人及破产管理人,采取查封等紧急措施防止风险扩大。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发现,涉案农药仍未依法及时处理。

20225月至7月,检察机关向市、县两级党委政府汇报案件情况,组织召开案件现场督办会,推动市生态环境局代处置过期农药、县政府先行承担处置费用、相关单位协助。202281日,市生态环境局、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处置农药。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多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走访、联合相关部门查验整改情况。截至2023430日,县政府累计拨付资金800万元,处置全部过期农药589.67吨,促成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开展全县农药安全专项排查。2023626日,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邀请社区居民、“益心为公”志愿者等40余人旁听,全面检视案件整改效果。代为处置期间,检察机关同步监督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典型意义

针对长期非法贮存过期农药危害生态、造成安全隐患、企业破产处置无力、行政机关职能交叉监管乏力的问题,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实行一体化办案,通过诉前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现场督办、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督促多部门协同履职,依法处置危险废物,消除安全风险,解决长期困扰人民群众的“老大难”问题。本着“谁损害、谁担责”“应赔尽赔”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监督支持行政机关申报破产债权,避免国有财产损失,保护破产企业免遭更大损失,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独特价值。

案例五: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管理使用醇基燃料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经查,云溪区内59家餐饮机构在使用醇基燃料时,普遍存在将燃料储存罐安装在楼上屋顶、未做防泄漏事故围堰、储存燃料的罐体没有防晒防火设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未设置灭火设备、连接炉具和燃料罐的管道均采用PVC材质、未对管道采取防护措施或未设置明显标志等安全隐患问题,且均未建立使用甲醇醇基燃料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7月,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云溪区检察院)与云溪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过程中发现,辖区餐饮机构使用醇基燃料过程中存在罐体未做防泄漏措施、燃料管道未设置明显标志、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定等问题,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属地政府和相关行政机关对上述违法情形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考虑到醇基燃料燃点极低,危险性极大,一旦泄露或者达到温度后即会爆炸,将会引发重大安全事故。云溪区检察院与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沟通联系,由云溪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全区各相关行政机关、乡镇、街道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对餐饮用醇基燃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

20239月,云溪区检察院向云溪区云溪街道办事处、松杨湖街道办事处、长岭街道办事处、陆城镇政府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上述单位摸清辖区内违规使用醇基燃料的单位情况,责令违法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机构停止使用,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储存、使用醇基燃料,并做好防晒、防火、防泄漏等安全措施,防止燃料泄漏等危险因素引发安全事故。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加强对醇基燃料特性和使用注意事项宣传教育,督促餐饮机构停止违规使用醇基燃料,对违规储存的醇基燃料进行清理,促使存储和使用环境不达标的餐饮机构全部改用液化气或天然气。

典型意义

醇基燃料属于新型能源,具有可推广利用的价值,但目前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机构对其危险性了解不足,全国范围内已发生多起因醇基燃料使用、储存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检察机关针对餐饮机构使用醇基燃料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通过宣传教育提高辖区餐饮机构使用醇基燃料的安全意识,规范其储存和使用行为,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案例六:汨罗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上半年至202012月期间,汨罗市川山坪镇望塔村戴某在该村后山上非法采砂。经实地勘察、无人机拍摄发现,采矿现场山体及地面被破坏,土地凹凸不平,存有一条宽约一米长约数十米的地沟,并且山体出现塌方现象,开采陡壁上方竹林已部分垮塌。经专家现场勘测鉴定,存在发生泥石流的安全隐患。同时,涉案山体下有村组,生活在此的村民达上千人,一旦发生泥石流灾害将产生严重后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汨罗市检察院)在办理戴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中发现,戴某的行为不仅涉嫌触犯非法采矿罪,同时也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初步调查,发现非法采矿现场原有森林景观、地形、地貌和植被的受损,并存在地质安全隐患。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修复受损生态,该院于202210月依法对汨罗市自然资源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汨罗市检察院调取相关行政执法记录、卷宗,查明自然资源部门对戴某非法采矿现场曾进行巡查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对该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未有效制止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为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2023413日,汨罗市检察院向自然资源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委托相关技术单位评估生态受损程度、生态修复费用,制定修复方案,及时进行修复。

收到检察建议后,汨罗市自然资源局与当地镇政府政府多次召开整改推进会,制定整改方案,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依法推进山体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汨罗市检察院多次到现场勘察,跟进监督整改情况;在专业机构评估过程中,依法为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0238月,该院现场评估办案效果,非法采矿形成的高陡边坡坡面已分级放坡修整,坡脚修建了石笼挡墙,坡体稳定,无垮塌变形迹象,基本消除了地质灾害安全隐患;采用了三维植被网对坡体进行覆盖,修建了排水沟,在植被未恢复前削减裸露区域,降缓坡度以防止雨水冲刷造成水土流失和泥石流。同时,按修复方案要求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复绿。

典型意义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决防范盗采矿产资源引发事故、尾矿库泄露等引发次生环境污染”。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存在地质灾害风险和生产安全隐患。检察机关聚焦非法采矿安全隐患诉源治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制发检察建议、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商、持续监督,督促开展非法采矿生态治理工作。修复后的非法采矿现场绿意点点,春意盎然,安全隐患消除,村民安居乐业的生态环境和安宁得到守护。

案例七:平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平江县域内有23个申请加装电梯的老旧小区,检察机关走访调查发现,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分别存在各类安全设施配备不齐全、操作不规范、日常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施工安全隐患突出;存在实际加装电梯数量多于审批数量,各行政部门信息不畅、缺乏配合等监管问题。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4月至7月,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江县检察院)开展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安全隐患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在现场走访中发现上述线索,并依法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继续深入调查。经勘查现场、走访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调阅核查相关资料,进一步查明:14个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在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存在5大类19项生产安全问题。一是部分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语、安全网、挡板等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配置安全绳;二是部分施工现场焊接作业,未配备消防器材、未采取防火措施,而焊接下方堆放大量纸质外包装材料等易燃物;三是施工过程中,部分电梯井未设置防止人与物坠落的有效防护栏杆和盖板,有的电梯井内汇集较深的雨水,而旁边是人流较密集的城市便道;四是部分小区在水、电、气、通信等管道和线路未改造移位的情况下进行加装电梯施工,存在正在使用的电线横穿电梯连接入户;五是部分小区实际加装电梯的数量多于审批的数量,电梯未经验收即使用等问题。

针对上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202298日,平江县检察院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施工安全隐患。同时,针对各职能部门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不畅、缺乏配合、未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等监管漏洞,向老旧小区改造的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同步向县委、县政府呈报专门调查报告,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加装电梯监督管理工作。

县委书记高度重视并亲自批示处理,平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向老旧小区改造成员单位等13个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发出督办函。202210月,平江县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专门联席会议,根据行业监管要求和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提出分类处理意见,进一步明确责任和分工,理顺加装电梯审批环节和监管机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联合监管。其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执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违规使用电梯案件4起。平江县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对14个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整治,召集县内电梯销售、施工、监理企业召开专门会议,对老旧小区电梯施工安全、质量标准、竣工验收以及保险要求做出详细部署、强调安全要求,从源头上防范重大安全风险。

在推进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住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沟通,从老百姓出行安全和便利的需求出发,对于部分未批先建的电梯,建议依法停止施工,允许聘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是否适合加装电梯,对于符合审批要求的,完善审批手续后再继续施工,保障老百姓的权益。

典型意义

为老房子加装新电梯是国务院办公厅20207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涉及的重要惠民性工程。随着老旧房子伴生老龄化社区的情况越来越多,加装电梯能够满足市民便利出行的需求,但受老旧小区自身条件局限、加装电梯多部门交叉监管、信息沟通不畅等影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容易出现安全隐患和监管盲区。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保障安全生产,通过制发“公益诉讼+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向县委、县政府呈送调查报告、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职、齐抓共管,共同推动安全问题解决,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助推加装电梯行业安全隐患治理,守护人民美好生活。

案例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依法护安检察专项监督过程中,对辖区内39所初、高中发放调查问卷,抽取14所初、高中进行现场走访调查,发现学校在实验课程开展与实验室危化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和隐患14处。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来源 岳阳楼区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安全生产指示精神、严格落实高检院“八号检察建议”和省、市“依法护安”检察专项监督工作部署,以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为切入点,开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领域专项检察监督。

调查核实 岳阳楼区检察院及时与区教育、应急、公安和环保部门沟通对接。初步了解学校危化品安全监管现状后,选定辖区内14所初、高中,邀请市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一同进行现场走访调查,深入摸排,同时对辖区内39所初、高中发放调查问卷,发现学校在实验课程开展方面存在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分组实验开展率低的问题;实验室危化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环节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与隐患。2023510日,为了将专项监督工作纵深推进、确保监督落到实处,岳阳楼区检察院召开“司法公正楼区行”——“依法护安”学校危化品管理问题磋商会。

监督意见 岳阳楼区检察院分别向区公安、应急、教育和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1.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治安保卫机构。2.督促学校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进行整改,确保落实单独存放、双人双发、双人保管、视频监控、警示标志等要求。3.督促学校办理易制毒、易制爆危化品网络平台入网手续。4.督促学校办理购买备案手续并落实年度报告。5.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危化品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和处置相关台账。建议应急管理部门督促学校完善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辖区内学校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建议教育部门发挥行业主管单位优势,加强辖区内学校日常监管:1.重视实验教学要求,确保实验教学内容和课时,督促学校开足演示实验和分组实验。2.制定辖区内学校危化品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3.督促学校配齐相关人员,确保从业人员资质。4.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危化品安全管理意识和水平。5.争取和落实专项经费,为辖区内所有初高中、职业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提供集中处置服务。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对学校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置,对仍采取直接排放或长期堆积不及时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依规严格进行处罚。

监督结果 各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一一排查、逐一整改,并组织学校和相关监管单位人员就危化品安全监管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开展专题业务培训,对学校危化品管理制度和相关单位监管制度缺失和不完善问题予以建章立制,同时畅通了各部门、各学校的沟通渠道,建立了多部门联动监管履职机制。

典型意义

校园安全事关重大,心系千家万户。面对校园危化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的现象,检察机关以“我管”促“都管”,带动多部门联合执法,通过召开专题磋商会、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搭建沟通平台,解决各部门的认识分歧,督促规范危化品的购买、使用和管理。在监督过程中,主动邀请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全程参与现场调查,及时将监督情况向区人大汇报,形成协同共治合力,有力加强学校危化品安全问题监管,实现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真正维护好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九:岳阳县人民检察院道路运输安全执法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湖南省岳阳市某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交通运输局)在开展道路交通运输执法中,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对违法行为人驾驶的车辆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告知上述违法行为人具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救济途径。随后,县交通运输局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违法行为人均书面表示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随即,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部分)》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均于处罚当日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当场缴纳罚款,该局予以认可并直接收取上述罚款。随后,该局作出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来源20235月,县检察院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联合开展“依法护安”专项监督活动,该院随即对县交通局办结的12件网约车管理类道路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执法案件进行阅卷审查。

调查核实 县检察院通过详细审查执法卷宗、走访行政机关听取意见、询问当事人、征询县交通运输局意见等方式进行全面审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未规范适用自由裁量权标准导致同案不同罚:部分未适用自由裁量权处罚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或未准确适用从重、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对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不高且积极配合的违法行为人给予顶格处罚,存在违法情形相同但罚款金额明显不同的情况。2.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程序不规范:退还物品凭证上无保管人签名,无法确保被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车辆返还时的实际状况。3.违反罚缴分离原则:对不属于当场收缴罚款情形的案件,当场收缴罚款。另向当事人开具的缴款凭证无银行盖章,无法明确当场收缴的罚款去向。4.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欠缺程序正当意识:对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请求不予采纳,且未说明理由。以当事人书面放弃听证权利为由,一天之内完成立案、结案程序,并在足额收缴罚款后才解除对涉案车辆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监督意见20231110日,县检察院向县交通运输局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建议:1.统一执法标准,准确适用自由裁量基准;2.强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理念,注重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和引导,督促及时办理行业准入许可;3.注重程序正当,对上述执法程序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补正,在今后执法工作中规范执法程序。

监督结果 县交通运输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就建议内容逐项进行整改落实,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对卷宗资料不规范情况进行了补正;加强对执法的法律适用依据及裁量基准的学习;开展县域网约车市场全面摸排和梳理,督促相关主体尽快办理准入许可,并及时提供便利和政策支持,清退不符合运营标准的车辆和人员。

典型意义

网约车行业的发展与道路交通运输执法的规范程度息息相关。针对网约车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专项监督、制发类案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规范适用自由裁量权,推动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与柔性执法并济,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办案着力推动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痛点堵点难点,规范行业准入渠道,营造公平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新兴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满足社会大众美好出行需求。

案例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33月,县检察院在开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领域行政处罚专项检察监督行动中,调取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2年以来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卷,依法对执法案卷进行全面审查。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来源 为贯彻落实岳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依法护安”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县检察院依法开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领域行政处罚专项检察监督行动中发现,湘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存在违法情形。

调查核实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调取了该局2022年以来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卷32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违背罚缴分离原则。在处罚决定书中均告知当事人可以到财政非税账户或本局财务室缴纳罚款,且罚款缴纳方式都是当事人委托执法人员代缴。2.未按规定区分情节一律顶格处罚。以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应该从重打击为由,对所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律罚款500元,而未根据具体违法情形,包括燃放时间、地点、时长给予当事人适当的处罚。如王某、黄某等12人因门店开业燃放鞭炮一挂,均被处以500元罚款。3.文书制作不规范。询问、检查笔录过于简单、笔录上只记载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相互之间代为签名、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无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执法信息未有效公开。4.行政处罚权利救济告知不具体。未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当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

监督意见2023327日,县检察院组织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财政局、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召开了听证会,并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1.严格落实“罚缴分离”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收缴罚款,杜绝要求当事人到本单位财务室缴纳罚款或执法人员代为缴纳罚款的行为。2.规范裁量权行使,作出执法决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综合考虑给予相应处罚。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正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4.对行政执法格式文书进行全面清理排查,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思维和综合行政执法能力。

监督结果202343日,县检察院收到该局书面回复。该局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整改,在工作中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依法规范收缴罚款,杜绝本单位财务室收缴和执法人员代缴。并对近年来的执法卷宗进行了全面排查,对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检察建议得到全面采纳。

典型意义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是公共安全的一大隐患。针对在开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政处罚专项检察监督行动中,发现的相关行政机关违背罚缴分离原则、未按规定区分情节一律顶格处罚等违法行政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全面整改,有效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执法程序,合理确定处罚尺度,促进依法行政。

通知公告
·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公告(4月15日)
·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公告(4月10日)
·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公告(4月2日)
·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公告(3月27日)
·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公告(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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