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由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张某、方某等人非法采矿案,经君山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后当庭作出宣判。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贺某(涉恶,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李某、方某筹集资金,被告人张某以吸砂船入股,参与该非法采矿犯罪团伙,并组织被告人赵某等22人,于禁采期在属于禁采区的长江岳阳君山段七弓岭水域盗采江砂12.2万吨,牟取非法利益225万余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君山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经认真审查,对该非法采矿团伙提供劳务、情节轻微的徐某等6名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李某、张某、方某等19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经法庭公开审理,19名被告人均被宣告犯有非法采矿罪并当庭宣判:主犯李某、张某、方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非法采砂船予以没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被告人均被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