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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互联网+大民行检察格局 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时间:2017-11-02  作者: 郭东波|aaa@163.com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议互联网+大民行检察格局

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岳阳市岳阳楼区检察院  郭东波)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作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将生态文明建设摆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因为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不仅要付出更高昂的治理成本,而且将极大地影响人们的生命健康。但当前,破坏生态环境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作为检察机关不仅应当充分发挥传统的侦、捕、诉职能,还要建立起大民行检察的工作格局,并融合互联网+的现代科技技术,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为生态环境保护树立起司法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一、 大民行检察的定义

1、   现行民行检察的定义

一般来说,民行检察从机构设置方面来说仅仅指检察机关内设的民行检察部门,从职能方面来说主要是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来说,现行的民行检察主要是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对生效的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调解进行法律监督;(2)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3)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4)支持起诉;(5)督促起诉;(6)公益诉讼;(7)对违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

2、   大民行检察的定义

一是从民行检察的职能职权来说,本文所说的大民行检察是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这个基本点来出发的。本文认为民行检察是对于所有行使公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即民行检察不光是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进行诉讼监督,还要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这一点,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已经得到体现。该说明第九条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相对比较窄。而实际情况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如果对这类违法行为置之不理、任其发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乱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为刑事犯罪。全会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此外,刚刚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更是从立法层面直接确认了检察机关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二是从民行检察的职能机构来说,本文所说的大民行检察不光是现行的民行检察部门,而是指检察机关中所有履行或者协助履行民行检察职能的部门。具体来说包括统一受理民行案件申诉的控告申述部门、依职权办理案件发现民行部门管辖案件线索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以及负责案件统一管理的案件管理部门。总之,凡是在办理民行案件中发挥作用的都纳入到大民行检察工作中来。

三是大民行检察是从检察机关整体来说,并不是单单就某一个检察机关来说。本文所指的大民行检察是指充分整合了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的所有民行办案力量,既能跨行政区域,又能跨级别的一体化办案机制。

二、 当前生态检察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的弊端与不足

当前在检察机关内部主要存在集中统一型和分散型两种生态检察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

1、   集中统一型:

采取该类型的生态检察模式的检察机关,主要是将涉及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和职权集中统一到一个工作部门行使。实践中有新设立生态检察部门的,也有将林业检察部门更名后成立生态检察部门的。如福建省检察机关实行“专业化法律监督+社会化综合治理+恢复性司法实践”的“三位一体”的“福建生态检察模式”后,全省97个检察机关中67个已将原有的林业检察机构更名或增设为专门的生态资源检察部门,并相应调整职能和受案范围,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没有设置专门机构的,也指定了专门办案小组或人员。

该种类型的生态检察工作模式将生态检察工作拓展延伸到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的各个环节,将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监所和预防等工作部门涉及到生态环境这一块的职能职权整合到一个职能部门来行使,客观上确实可以提高办案的工作效率,提升了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力度,但是这种模式也有它无法克服的弊端和不足:(1)内部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是否遵守相关规定,主要*办案人员个人素质;(2)不利于专业化办案组织的建立,导致办案人员形成“万金油”而不是“多面手”的局面;(3)不利于内部协作配合机制的运转,在案件的办理方面会形成新的推诿扯皮的局面。

2、   分散型

采取该类型的生态检察模式的检察机关,主要是按照传统的分工模式,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和职权分散到相关的工作部门来行使,即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捕、公诉部门负责起诉、民行部门负责公益诉讼和诉讼监督。实践中,大部分检察机关都是按照传统的分工办理生态检察方面的案件的。如我院2015年办理何某强等7人涉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一案时,便是由我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批捕,公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民行部门负责对岳阳市林业局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

该种类型的生态检察工作模式将生态检察工作分散到各个职能部门,通过各个职能部门发挥专业所长,通力合作,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既有效的打击了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也替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但是这种生态检察的工作模式存在以下不足:(1)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办案效率,办案周期被人为拉长;(2)不利于提高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威慑力;(3)内部协作沟通不畅会影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同类型案件的办理;(4)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配合不统一。

三、大民行检察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优势

大民行检察的优势在于整合了机构和职能,以检察机关内设的民行检察部门为依托,既不单独成立集中统一的生态检察部门,又要将侦查监督和公诉等部门的职权整合到民行部门,同时又要继续保留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办理生态环境领域犯罪案件的职责。它具有以下优势:

1、有利于节省司法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如在大民行检察工作中,对破坏生态环境方面的犯罪的案件,因为必然会涉及到挽回国家损失,可以考虑由民行检察部门履行批捕、起诉和民行检察的职权。这样,便于办案人员及时督促适格主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旦适格主体拒不提起诉讼,我们可以迅速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样可以大大节约办案时间,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

2、有利于相互监督制约。在当前新的办案组织模式下,实行独任制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搭建方式。在大民行检察下,要充分发挥专业化办案组织的作用,对可能涉及到民行检察职能的案件,实行由侦查监督办案组审查批捕和公诉办案组审查起诉的模式,在上述任何一个办案阶段,发现涉嫌民行检察职能的生态检察案件,通过调配民行检察检察官组成检察官联合办案组来办理。这样既发挥了各个专业办案组的专业化办案水平,又实现了各个检察官办案组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

3、有利于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在大民行检察工作中,各个办案组织都有民行检察的职能职权,民行检察的办案组织也有批捕、起诉的职权,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不管是属于民行检察当然办理的案件,还是可能属于民行检察办理的案件,最终都属于一个办案组织来办理,由一个办案组织来负责对外的协调与沟通,各自按照司法办案权限负责。这样,便于形成一致对外的工作局面,强化了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力度。

4、有利于加大民行检察的工作力度。在大民行检察工作中,民行检察部门居于主导地位,通过合理的划分案件办理权限,优化办案组织,使得民行检察职能在办理生态领域案件中得到优先发挥。对必然有生态环境破坏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直接由民行检察部门负责审查批捕、起诉和民行监督,对可能涉及民事检察职权的案件,实行“首诊制”,对一般不会存在涉及到民事检察职权的案件,实行附带审查制。

5、有利于内部的沟通协作。民行检察的案件依*当事人申诉的成案率比较低,依*检察机关自身依*职权发现的案件,一般成案率都比较高。但在现行分散型的生态检察保护模式下,各个检察工作部门职责职权互不交*,考核相互分开,对于涉及民行的线索没有审查的职责,能不能及时发现涉及民行检察职权的案件,既要*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也要*办案人员的激励程度。

6、有利于生态检察领域的复杂疑难案件办理。仿效职务犯罪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民行检察也可以建立起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对下级检察机关不能独立办理的生态检察领域的复杂疑难案件,可以通过大民行检察的工作机制,既可以提请上级院直接办理,也可以提请上级院调配办案力量参与办理。通过这种上下一体的工作机制,有利于推进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

 

四、构建大民行检察工作格局的对策和建议

大民行检察的工作格局可以带来诸多利好,但是稍有不慎,也容易引起各种不适应,甚至造成工作上的混乱。这就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现代科学技术,以大数据为基础搭建起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办案组织和对检察机关办理的生态领域的案件作出科学合理的分工,在做好这两项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牢牢依*互联网+技术为依托为大民行检察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最终发挥出大民行检察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一)做好基础性工作

1、合理搭建办案组织。办案组织的科学组建是大民行检察成功的前提和基础。本文认为可以根据以下几个原则和方法对办案组织进行组建。(1)必须遵循员额制检察官改革的要求,员额制检察官是办案主体;(2)办案组织的形式严格按照省院要求的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和专案组来搭建,并建立检察官办案组的启动机制;(3)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依托,抓取近几年办案人员办案数据,并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成立专业化的办案组织。如某一检察官近三年办理的生态检察领域的案件相对其他检察官比较多,可以考虑以此检察官为主体成立生态检察领域的专业化办案组。各专业化办案组专门负责生态检察领域案件的批捕、起诉和民行监督。

2、科学划分案件分工。对涉及到生态领域的案件作出一定的分工,分门别类进行办理,而不是简单的按照轮案规则进行机械轮案。(1)对刑法规定的罪状进行梳理,对必然会涉及到民行检察监督的案件,可以指定民行检察的检察官办案组承办。如可以将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指定民行检察的检察官办案组承办。(2)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依托,对各检察机关近几年办理的批捕、起诉和民行监督的案件数据进行分析,找出历史上已经涉及到生态检察领域的案件,分析该类型案件由民行部门监督的发生频率,将民行监督可能性比较大的案件指定专业化的办案组织负责承办;

(二)建设和完善大民行检察工作机制

1、在省、市和基层三级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部门建立起“上下一体、集中力量、统一指挥、运行高效”的一体化工作机制和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夸行政区划的民行检察工作机制。

2、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建立生态检察的对外协作机制。探索建设和完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以及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之间的衔接机制,将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信息进行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由民行部门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信息线索的收集、整理以及分流处置,及时发现相关生态领域的民行监督案件。

3、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重大案件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与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工作联动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的衔接,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对重大生态领域的案件同步介入调查机制,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执法司法合力。

4、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办案应用系统,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工作部门之间的案件办理协作配合机制,并配套建设工作部门之间的生态资源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反馈机制、激励机制。

5、建立生态资源案件的首办责任制和民行监督案件优先审查机制。对分门别类的生态资源领域的案件,由各个专业化检察官办案组承办,并优先审查民行监督案件,对办理可能涉嫌民行监督案件的生态领域案件赋予检察官联合办案组的启动权限。

6、探索建立互联网+技术与民行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借助移动互联媒体,运用检察院的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工具,多渠道获取线索,畅通群众举报生态违法渠道,通过网上接受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举报,实时公开生态环境案件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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