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网络直播打赏法律困境学术研讨会”在京举办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快速发展的浪潮中,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崛起。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统计,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8.33亿,占我国网民总数的75.2%。与此同时,由直播打赏引发的法律纠纷也逐渐进入公众视野。特别是当不法分子将非法所得用于直播打赏时,一系列尖锐的法律问题更显突出,如直播打赏行为在法律层面应如何定性、平台与主播善意取得打赏收入的边界应如何划定等。
为深入厘清上述法律问题,为技术与商业模式优化指引合规路径,8月3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网络直播打赏法律困境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来自司法机关、高等院校及部分主流直播平台的专家、学者与产业代表参与研讨。
对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有专家指出,直播打赏并非附义务赠与,而是具有互惠属性的价值交换行为;主播提供劳务服务(唱歌表演等技能)、情绪价值,用户则通过打赏获得专属服务,实现情感满足、精神愉悦。因此,用户与直播平台、主播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直播打赏实际上是一种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这一点也已经得到一些既有判例的确认。
对于赃款用于打赏后是否应当追缴的问题,与会专家普遍认为,需基于主观认知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有专家指出,在涉赃款打赏情形下,针对平台、主播应适用“推定善意”规则,即以认定善意取得为原则,以追缴、退回为例外。只有在主播明知打赏款项来源,或通过“杀猪盘”式诈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打赏的特殊情形下,相关款项才应予以追缴。此外,在用户打赏过程中,直播平台必须尽到自身合规义务、提示义务、协助义务,主播也须尽到理性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也有学者认为,赃款打赏案件中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赃款打赏相关刑事案件涉案主体较多、争议较大,重点在于将“打赏”纳入刑法规范的犯罪成立体系中进行综合价值评价。
此外,与会专家还就现阶段涉直播打赏追缴案件中一些突出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探讨。有专家指出,当前,部分司法裁判对判处追缴或不追缴直播打赏钱款的释法说理并不充分。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对企业和个人财产权的保护直接影响投资环境和市场信心,因此,建议建立独立的刑事对物之诉体系,增进传统刑事诉讼中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实现打击犯罪与充分尊重个体正当权利的有效平衡。
今天,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文化业态,已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了广泛承认。2024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正式发布19个新职业,“网络主播”名列其中。在此背景下,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对于与网络直播打赏相关犯罪的治理,需要破除偏见、以法为基,兼顾法律规范、技术防控与行业自律,细化完善赃款追缴的司法操作规则;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应兼顾惩戒刑事犯罪与保障民事权益,平衡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案外人的交易安全。这既是保障社会治理与经济运行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平性与透明度的题中之义。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