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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院民行科首次出庭支持起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开庭审理
时间:2012-03-27  作者:yueyangshi|yueyangshi@163.com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网讯(通讯员白忠生)3月26日,市院民行科首次出庭支持起诉的岳阳南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与岳阳市某某(集团)总公司、岳阳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彭某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由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市院根据岳阳南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支持起诉申请,经审查依法决定支持起诉的。
    经审查查明:1994年11月19日,岳阳市国土管理局与岳阳市某某(集团)总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市南湖旅游度假区所辖的刘山庙半岛南端面积为4666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该公司;出让期限为50年;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70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字后7日内支付200万元,1995年4月底之前支付150万元,1997年4月底之前支付350万元。1999年6月8日,某某总公司办理了382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以筹措资金为由,请求将该土地使用权更名登记至岳阳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关部门协调后,同意登记到了岳阳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彭某某在上述两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系该土地资产的实际控制者,应对原告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某总公司于1994年8月至1999年2月,先后向岳阳市国土管理局和南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缴纳土地出让金287.15万元。其余土地出让金未缴纳。自1998年12月以后,南湖风景管理区的土地出让金及其他基金由南湖风景管理区管委会财政局直接收取。
    某某总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按约定报告招商引资情况,不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已经向三被告多次催收,但各被告一直无理拒付,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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